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实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工作力量,有序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重点选派到旗县(市、区)以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按需聘用、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经过3至5年努力,所辖企业100家以上或职工达到2000人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应至少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聘相结合的工会工作者队伍。
第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主要招聘对象为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招聘少量具有党政或工会工作经历的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也可以与当地人社等部门协调,选用大学生志愿者、村官及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第六条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3.热爱工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适应基层工作。
5.聘用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年龄一般应在63周岁(含)以下。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公开招聘,由盟市工会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旗县(市、区)工会工作需求,盟市工会提出用人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后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考核、集体研究、张榜公示等基本程序规范进行。可以委托当地正规的考试机构协助组织招聘考试。
第八条 从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旗县(市、区)总工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
第九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需要担任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开展工会各项工作,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相关政策,审核备案招聘工作方案和聘用人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等。盟市工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公开招聘,并对旗县(市、区)总工会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报送相关信息等。旗县(市区)总工会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人事档案等。
第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其他应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情况,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要实行动态管理,聘用人员主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要在2周内报送盟市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由盟市工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除全国总工会给予的政策性补助外,自治区总工会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经费补助,并视情况逐步增加。其余部分(含各类社会保险金)由盟市和旗县工会各负担50%,纳入预算管理。旗县(市、区)总工会按月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支付工资,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旗县(市、区)总工会承担部分,可根据区总有关规定,从小微企业工会返还的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的补助经费在盟市工会招聘、审核工作完成,经公示无异议,旗县(市、区)总工会签订劳动合同、报送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并将实名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管理系统数据库后拨付。
第十六条 各盟市工会、旗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补助和公益性岗位,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等方式,有序推进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盟市工会、旗县(市、区)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