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为求职者排忧解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是社会服务性机构,在开展职介工作中,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信息,为下岗失业职工、特困职工及其子女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职业介绍。 第二条 中心职业介绍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开拓进取,形式多样;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始终把热心为困难职工服务放在首位;三是把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结合起来,形成培训、职介一条龙服务,即了解掌握用工单位的用工信息,又掌握求职职工基本情况,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第三条 中心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中心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活动。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 3、中介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用人和推荐用人。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中心后,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1、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或招聘人员,都要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 2、提供信息 (1)通过电视、广播、广告、报纸等形式向下岗失业特困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主要包括:岗位空缺信息、劳动力供求信息、职工培训信息、劳动就业政策等法规信息。 (2)积极开发职业信息,收集大量的用人单位和求职个人信息。一是积极扩大宣传面,提高中心职介工作的宣传力,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刊登和播放求职用人信息,以使中心职介工作影响面逐步扩大,也使招聘的单位和求职人员日益增多;二是充分发挥各基层工会的作用,为中心开展职业介绍提供双方面信息(求职信息、用人信息)。 中心设专柜,为下岗失业特困职工提供劳动技能信息、相关资料、书籍。 3、积极推荐 认真分析求职人员信息,做好择优推荐。针对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依据《劳动法》有关条款维护下岗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调解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的劳资关系,达成供需双方满意。 第五条 职业培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1、自办。中心利用自身的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发挥各基层工会的参与组织作用,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 2、联办。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劳动就业部门培训基地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实力,定点委培。 3、定向培训。为使下岗、失业职工有更多重新上岗重新就业机会,有针对性的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与用工单位建立密切关系,用工市场缺什么就培训什么,把定向培训与推荐上岗结合起来,使下岗失业职工学习有目标,结业有去向。 第六条,解答问题 设立热线电话,解答有关劳动就业政策,协调解决有关职介、职业培训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实施优惠待遇 对持《下岗证》、《失业证》、《特困证》、《下岗失业职工优惠证》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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