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心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实施困难救助,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和条件帮扶中心对盟直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特困职工、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实施困难救助。 1、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目前尚未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职工。 2、子女考入大学,因家庭生活困难,子女面临辍 学的职工。 3、因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4、对患大病或绝症(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尚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且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 5、因子女上学、意外灾害、患大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职工)。 二、申报救助程序及审批程序 1、本人递交困难救助申请致社区、企业、中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生活困难证明,下岗、失业职工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出具证明。由中心核实后,建立特困职工档案。认为可以救助的,一周内提交工会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 2、子女考入大学的,由本人出具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及家庭困难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3、患大病或绝症由困难职工本人提供医院原始病情诊断书、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和相关资料、证明。 4、职工劳动模范,由单位或本人出具有关《证书》及相关资料。 5、职工在申请救助时,均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 6、领取救助金,出具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困难职工救助全部实行一次性补助帮扶中心开展救助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职工认真负责的态度,热情、快捷地为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服务。所有救助都是有针对性的,应急性的活动,实行一次性补助。特困职工符合其它当地救助条件的,积极协助与有关部门联系。 1、困难职工生活救助,一次300—500元。 2、子女考入大学的救助,一次800—1000元。 3、患大病救助,一次500元—800元。 4、困难劳模救助一次300元—500元。 四、救助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于扶困基金及上级和当地政府下拨的送温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2、资金发放经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中心主任审批核发。工会保障部监督,工会经审办每半年审计一次。 3、所有受助对象的档案、资料都要进入微机,相关材料都要存档备查。各旗县市帮扶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