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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2007-07-31 08:49:00
〖发布日期:2007-07-3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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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心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实施困难救助,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和条件
帮扶中心对盟直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特困职工、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实施困难救助。
    1、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目前尚未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职工。
    2、子女考入大学,因家庭生活困难,子女面临辍 学的职工。
    3、因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4、对患大病或绝症(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尚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且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
    5、因子女上学、意外灾害、患大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职工)。
    二、申报救助程序及审批程序
    1、本人递交困难救助申请致社区、企业、中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生活困难证明,下岗、失业职工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出具证明。由中心核实后,建立特困职工档案。认为可以救助的,一周内提交工会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
    2、子女考入大学的,由本人出具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及家庭困难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3、患大病或绝症由困难职工本人提供医院原始病情诊断书、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和相关资料、证明。
    4、职工劳动模范,由单位或本人出具有关《证书》及相关资料。
    5、职工在申请救助时,均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
    6、领取救助金,出具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困难职工救助全部实行一次性补助
帮扶中心开展救助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职工认真负责的态度,热情、快捷地为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服务。所有救助都是有针对性的,应急性的活动,实行一次性补助。特困职工符合其它当地救助条件的,积极协助与有关部门联系。
    1、困难职工生活救助,一次300—500元。
    2、子女考入大学的救助,一次800—1000元。
    3、患大病救助,一次500元—800元。
    4、困难劳模救助一次300元—500元。
    四、救助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于扶困基金及上级和当地政府下拨的送温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2、资金发放经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中心主任审批核发。工会保障部监督,工会经审办每半年审计一次。
    3、所有受助对象的档案、资料都要进入微机,相关材料都要存档备查。
各旗县市帮扶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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